(2017)粤06行终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梁志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梁志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长青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行终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7733113256N。法定代表人:林均恒,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宛青,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志兰,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长青股份合作经济社(长一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鲁村村委会长青村,组织机构代码:07788279-3。负责人:何志祥。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梁志兰及原审第三人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长青股份合作经济社(长一队)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行初9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绮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