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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张敏,王连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5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镜湖中路96号。组织机构代码15206098-5。被执行人:张敏,女,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王连仲,男,汉族,1975年7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敏、王连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2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265346.41元,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222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治军审判员  龚培民审判员  张进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