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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毛英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毛英俊,何锋忠,潍坊金宝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法定代表人:杨晓丽,行长。被执行人:毛英俊,女,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何锋忠,男,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潍坊金宝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善修,经理。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毛英俊、何锋忠、潍坊金宝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帅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