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毛英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毛英俊,何锋忠,潍坊金宝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法定代表人:杨晓丽,行长。被执行人:毛英俊,女,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何锋忠,男,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潍坊金宝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善修,经理。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毛英俊、何锋忠、潍坊金宝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帅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