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6执5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许惠兰、黄安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惠兰,黄安勤,刘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6执5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惠兰,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黄安勤,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刘新林,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工程师,户籍地福建省建宁县,现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惠兰与被执行人黄安勤、刘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案情复杂,执行难度大,执行期间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7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秀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