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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可伟、赵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可伟,赵荣华,赵荣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刘可伟,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赵荣华,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赵荣昌,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刘可伟与��荣华、赵荣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鲁1523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4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荣昌所有的无牌金蛙三轮车予以评估,并向被执行人送达评估报告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本院划拨被执行人赵荣昌在茌平农商行存款1030元,予以过付后,剩余部分用三轮车以评估价4800元抵顶欠款,双方互不牵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裁���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赵荣昌所有的金蛙无牌三轮车以评估价4800元抵顶给申请人刘可伟清偿债务。二、申请人刘可伟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对剩余债务,申请人自愿放弃追偿。四、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树安代审判员 王树军代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