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23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罗春广与伊通满族自治县财联贸易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春广,伊通满族自治县财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561号申请执行人罗春广,男,1971年12月7日生,满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财联小区。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财联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经理。申请执行人罗春广与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财联贸易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并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323执5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铁丽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