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沙河市汇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文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河市汇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文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558号原告:沙河市汇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物业公司),住所地沙河市温泉街汇通城市花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6030373-3。法定代表人:邓阿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璞,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光,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春,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汇通物业公司与被告王文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汇通物业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沙河市汇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彩霞审 判 员 刘淑萍人民陪审员 靳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小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