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56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松、黄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黄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567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范兴权,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夏区流芳街覃庙路**号,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大东门四村*号*层***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221978********。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陈松,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黄淳,女,1973年4月2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范兴权与被申请人陈松、黄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范兴权于2016年10月14日起诉陈松、黄淳至本院,请求判令陈松、黄淳支付拖欠的欠款200万元,并按约定的每月贰分的利息标准承担利息等。范兴权于2016年10月10日提交本院保全申请书,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松、黄淳250万元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曹高建(公民身份号码)、邹菊英(公民身份号码)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首义新村27栋2层1-2-1室房屋担保。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鄂0106民初56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松、黄淳250万元财产;查封案外人曹高建、邹菊英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首义新村27栋2层1-2-1室房屋。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执行(2016)鄂0106执保46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协助执行查封陈松、黄淳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8栋6层06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9日止。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鄂0106执46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不动产资源局协助执行查封黄淳位于东湖××技术开发区光××大道××福星医药××层××室、××开发区××号巴黎豪庭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9日止。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鄂0106执保46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武汉市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协助执行查封担保人曹高建、邹菊英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首义新村27栋2层1-2-1室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0日止。范兴权于2017年1月10日提交本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陈松、黄淳支付拖欠的160万元并按约定的利息标准承担利息等。范兴权与陈松、黄淳于2017年3月15日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制作(2016)鄂0106民初6583号民事调解书后送达范兴权与陈松、黄淳。范兴权于2017年7月18日提交本院解除查封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范兴权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松、黄淳25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二、解除对案外人曹高建、邹菊英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首义新村27栋2层1-2-1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司方圆书 记 员 周亚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