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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云与高海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48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高海宽,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王云,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作出(2017)吉0122财保16号保全裁定。现因农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122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所判令的被告高海宽应向原告王云履行的赔偿义务已履行完毕,高海宽提出申请,要求解除的其所有的吉JN10**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院认为,现申请人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高海宽所有的吉JN10**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案件申请费22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彦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东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