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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6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雅与朱忠鼎朱先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雅,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重庆飞雅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兴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谢沂芹,肖知力,张志荣,金茂敏,朱忠鼎,朱先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63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雅,女,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新市街60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3401884H。负责人:曾强,行长。原审被告:重庆飞雅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长凯路315号1幢13-1,组织机构代码:20351371-7。法定代表人:朱先知,经理。原审被告:重庆兴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歇马支路5号附2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3289-9。法定代表人:周雅,经理。原审被告:谢沂芹,女,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审被告:肖知力,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审被告:张志荣,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审被告:金茂敏,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审被告:朱忠鼎,男,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审被告:朱先知,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周雅与被上诉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原审被告重庆飞雅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兴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谢沂芹、肖知力、张志荣、金茂敏、朱忠鼎、朱先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3民初12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7月5日向上诉人周雅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9047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周雅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国全审 判 员  陶康年代理审判员  范艺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广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