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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彬与双鸭山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彬,双鸭山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287号申请执行人李彬,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五马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清彦,经理。李彬与双鸭山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黑0524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彬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义务,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李彬与双鸭山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黑0524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伟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