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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家宏与马昌武、吴正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家宏,马昌武,吴正国,刘玉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558号申请执行人:朱家宏,男,汉族,1953年7月9日生,无业,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董伟海,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马昌武,男,汉族,1952年2月22日生,退休公务员,住江苏省盱眙县。被执行人:吴正国,男,汉族,1957年6月7日生,退休工人,住江苏省盱眙县。被执行人:刘玉好,男,汉族,1957年12月8日生,无业,住江苏省盱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家宏与被执行人马昌武、吴正国、刘玉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民终16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