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3执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潘某1、潘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1,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3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某1,女,2009年6月14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理人:李某,系潘某1之母,女,1987年7月30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县人,无职业,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潘某2,男,194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县人,武汉汉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武汉市江汉区。原告潘某1与被告潘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的(2011)南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某1法定代理人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义务。2017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潘某1法定代理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潘某2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潘某1法定代理人李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潘某1法定代理人李某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南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氢审判员 李学善审判员 何炎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忠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