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福功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功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12刑初125号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福功,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2004年至2015年任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杨家疃村农村低保协管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烟台市牟平区。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以烟牟检公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福功犯贪污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福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福功在担任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杨家疃村农村低保协管员期间,于2008年至2013年2月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隐瞒、截留等手段,侵吞殷某2、杨某1等四人低保款共计人民币32920元,用于个人花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福功在担任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杨家疃村家村低保协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低保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请求本院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福功予以惩处。被告人杨福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杨福功担任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杨家疃村低保协管员,主要负责该村低保户的申报及公示、低保证及低保款存折的发放等工作。2008年至2013年2月间,被告人杨福功利用职务便利,在该村村民殷某2、杨某1、杨建恺、谷某四人被确定为低保户后,将应当发放给四人的低保证及低保款存折私自扣留,并将存折内低保款侵吞,用于个人花销,共计侵吞殷某2、杨某1、杨建恺、谷某四人低保款人民币32920元。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杨福功在担任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杨家疃村农村低保协管员期间,于2008年5月至2011年7月间,采取隐瞒、截留等手段,分多次侵吞殷某2低保款共计人民币11410元。2.被告人杨福功在担任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杨家疃村农村低保协管员期间,于2008年5月至2013年2月间,采取隐瞒、截留等手段,分多次侵吞杨某1低保款共计人民币8855元。3.被告人杨福功在担任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杨家疃村农民低保协管员期间,于2008年5月至2011年1月间,采取隐瞒、截留等手段,分多次侵吞杨建恺低保款共计人民币3155元。4.被告人杨福功在担任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杨家疃村农村低保协管员期间,于2009年10月至2012年5月间,采取隐瞒、截留手段,分多次侵吞谷某低保款共计人民币9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福功退赔殷某2人民币12049.39元、退赔杨某1人民币8938.67元、退赔杨建恺人民币3183.40元、退赔谷某人民币9986.28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谷某的证言证实:我家是低保户,但具体什么时间申请的我不清楚。什么时候是低保户的一直没有人告诉我,大约2010年左右,村里有人传我是低保户,我也没有去落实。一直到2015年3月左右,杨福功来给我送钱,这时我才知道自己是低保户,但具体是哪年办的我至今不清楚。我自己没有领取过低保款,只是杨福功先后给了我三次钱。第一次是在2015年3月份,杨福功让我去他家给了我4000元钱,说是给我的低保款;第二次是在2015年5月份,杨福功到我家给我送了2000元钱说是上次给我的低保款不够这次全给我了;第三次是2016年6月份,杨福功到我家给我送了2000元钱的低保款。杨福功让我给他打了收条,但收条的时间不对,当时是2015年,杨福功让我第一张收条写的2012年,第二张收条写的2013年。(2)证人殷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现任村干部到我家告诉我时,我才知道我家从2008年至2010年是低保户,是以我丈夫杨建恺的名义办理的,他在2008年5月去世了。2008年10月份,杨福功到我家要杨建恺的身份证,当时他没有说要身份证干什么,我觉得杨建恺已经去世了就把身份证给他们了。我自己没有领取过低保款。2015年3月25日中午,杨某3和杨福功一起到我家里送给我2620元钱,说是低保款并让我打了个收条。除此之外,我没有从其他地方领取过低保款。收条上“2010年”也是我按照杨福功的要求写上去的。(3)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在2015年3月份,镇上让我去落实低保户的情况,我才知道自己是低保户。2008年时杨福功跟我要过身份证,但他没有说要身份证干什么。我没有见过自己的低保证和存折。��自己没有领取过低保款,只是在2015年3月我到街道落实自己是低保户回来没几天,当着我侄子杨某2和他老婆的面,杨福功给了我3000元钱,并且说让杨某2见证,说他把我的低保钱都给我了。当时打了个收条,收条日期写的是2012年。后来2016年6月份,杨福功到我家给了我2000元钱,说这是给我剩下的低保钱。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有几年的春节杨福功给我送过二三百元钱,他当时也没说是什么钱,那几年春节给的钱最多有1800元。(4)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的一天,我叔杨某1在我家玩,这时杨福功打电话问我知不知道杨某1在哪,我说在我家。过了一会儿,杨福功到我家给了杨某13000元钱并说这是给他的低保款,当时我和我家属都在场看到了。杨福功当时还带了一张杨某1的低保款发放明细,我叔看不清,我和杨福功一起算了算差不多3000元。我记不清楚杨福功是否让杨某1写收条了。这个收条不是我写的,也不是我家属写的。(5)证人殷某2的证言证实:我从2008年至2013年5月是低保户。我不清楚自己哪年办的低保。在2011年7月村委换届时,杨福功告诉我给我办了个低保,低保款发放在我的小麦直补存折里,我才知道自己是低保户,从那以后我就拿着小麦直补卡按月到银行领取低保,一直到2013年5月,我被上级取消低保资格,才没有低保款了。2012年底时,我村孙传海生病住院后发现自己是低保户,他在村里闹闹,我也知道自己在2008年时就是低保户了。2011年前,我不知道自己是低保户,低保证和低保款存折我没见过。2011年知道自己是低保户后我跟杨福功要过很多次低保证,但他说所有人的低保证都没发,一直不肯给我。低保款存折我也没有见过,我只在自己的小麦直补卡里取过低保款。知道我是低保户后,我找到杨福功,他承认我的低保是在2008年办理的并说他回头把这些钱给我补上。大约2014年冬天,我和我家属拿着街道民政办提供的低保发放明细到杨福功家找他,杨福功当场把以前没有给我的低保款11410元核算清楚并全部还给我了,当时杨某3也在场,当时还写了个钱已付清的收据。(6)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我从2001至2014年在姜格庄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工作,任民政办主任。我任民政办主任主要负责对辖区内各村上报的低保户资料进行审核,对经街道民政办审核后的名单委托各村村委进行公示,对公示后拟申报为低保户的名单、证明材料整理上报到区民政局;对区民政局审批过程中拟确定为低保户的名单委托各村村委进行公示并负责反馈公示情况,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低保户。村民的低保证由区民政局统一办理后,由我到区里领取,再通知各村负责民政工作的人员统一领取该村的低保证。姜格庄街道杨家疃村的杨福功是该村会计而且从2004年起负责该村的民政工作,自2004年之后,我们民政办要求各村村委确定一个人负责本村民政工作,杨家疃村确定的是杨福功,他负责的民政工作包括低保工作。2007年,牟平区民政局下发过一个小册子,上边印制的是《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这个文件对低保工作进行了总体规定,再就是每年有关于低保条件和各村低保名额的文件。村委会在向街道上报村民申报低保资料时,需提供申请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低保户的个人申请书和村委会同意申报为低保户的证明材料。低保户需要填写《牟平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由街道民政办向审核通过的低保户发放该表,由各村民政负责人带表回村联系低保户填写。民政局对于低保证的发放要求���保证必须立即发放低保户本人手中,并要求低保户自己提供农村信用社的存折复印件,由民政局定期通过银行向低保户的存折里发放低保款。杨家疃村的这项工作,我是通知杨福功具体办理的。(7)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2004年4月至2014年10月我任姜格庄街道办事处杨家疃村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我村有村民申报为低保户。2008年、2009年前后,我村殷某2、杨建恺、杨某1、谷某、李传海5户被作为低保户向上级申报,但上级是否批准我不知道。这5户作为低保户进行上报是经过我们村两委会讨论确定的,当时他们家里都有实际困难。申报低保户的名单经村两委开会确定后,没有进行过公示。低保户的申报程序我不清楚,在我们村关于低保方面的工作是由杨福功负责的。上级发放的低保款是否按时、全额发放到我们村的低保户手中,以前我不清楚,但2014年12��时我村的低保户殷某2找我要他的低保款,我找杨福功问了才知道,他没有通知殷某2、杨某1、杨建恺、谷某这4户被确定为低保户,而且把他们的低保款存折留在自己手里把里边的钱取着自己花了。在杨福功退还殷某2低保款时我在场,其他事情我没参与。(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1月至2013年12月我在牟平区民政局低保科工作。低保科主要负责城乡低保的审批、低保户的动态管理以及对申请保障性住房方面的工作。对于低保工作,我们有一个指导册子,即《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这个册子下发到各镇街、各村,而且要求在村、镇街开展低保工作时必须让与会人员了解文件内容,并以此为依据。2008年低保户的申请,首先由申请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依照农村低保标准结合该农户的收入和生活水平进行审查并召开村民���表会议进行评议,在本村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到所在镇、街民政办,民政办工作人员按照名单入户审核,将审核意见到所在村进行审核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及证明材料报区民政局低保科,低保科对镇街上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民政局统一安排按比例抽查并入户核查,提出拟审批名单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确定低保名单,委托镇街民政办在辖区各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将名单上的人员纳入低保,为其办理低保证。群众申请低保资格,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收入证明、村评议情况证明及《牟平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2008年,我们当时要求各镇街民政办对新增低保户的情况进行审查、审核、审批三榜公示。对于申请低保户的家庭,街道民政办、区民政局逐户入户检查。当时要求街道民政办对低保申请���必须全部入户调查,区民政局每年组织对低保申请户进行抽查、入户调查。农村低保金的发放程序是民政局低保科确定低保名单以后,报到区财政局社保科,由财政局社保科根据名单向财政局国库科申请低保资金,并将资金打到农村信用社,由农村信用社负责将低保金汇到各低保户的账户上。2008年4月之后,要求低保户申请时就要提供本人的农村信用社账户。低保户的低保款由财政局按期统一发放到低保存折里。低保科向各镇街民政办发放低保款存折时有登记记录,而且要求各镇街民政办向低保户发放存折时也要有登记记录并要求将登记记录表存档备查。2、书证。(1)检察机关出具的移送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系中国共产党烟台市牟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6年8月15日移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8月19日立案侦查。(2)检察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福功系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3)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杨福功的基本身份情况。(4)烟台市牟平区民政局出具的《牟平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四份,证实杨建恺、殷某2、谷某、杨某1四人《牟平区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的填写情况。(5)烟台市牟平区民政局出具的发放明细,证实自2008年至2011年1月向杨建恺家发放低保款3155元;自2008年至2011年7月向殷某2家发放低保款11410元;自2008年至2012年5月向杨某1家发放低保款8855元;自2009年10月至2013年2月向谷某家发放低保款9500元。(6)烟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宁海支行出具的银行账户明细,证实杨建恺、殷某2、谷某、杨某1四人的低保款���折的银行账户明细。(7)收据四份,证实杨某1于2016年12月10日收到杨福功所欠的低保费人民币2138.67元,所欠低保费全部还清;殷某2于2016年12月10日收到杨福功低保费人民币640元,所欠低保费全部还清;谷某于2016年12月10日收到杨福功低保费人民币1986.68元,所欠低保费全部还清;殷某1于2016年12月10日收到杨福功欠杨建恺低保费人民币563.40元,所欠低保费全部还清。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杨福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福功在担任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杨家疃村家村低保协管员期间,在协助政府从事农村低保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低保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杨福功系坦白,且能够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福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曲 婷人民陪审员 王学尧人民陪审员 高承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