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伊春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与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北方水泥有限公司,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执12-7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北方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传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伊中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由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伊春北方水泥有限公司赔偿款4385069.00元,诉讼费62848.00元,申请执行费46879.17元,合计人民币4494.796.1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扣被执行人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在中国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物探支行存款账户上人民币4494796.17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伊中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刚审判员 耿树彬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旭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