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徐以和与任学志、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以和,任学志,王坤,杨春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924号原告:徐以和,1943年9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任学志,男,汉族,1956年12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王坤,男,汉族,1987年10月30日出生,住睢阳区。被告:杨春亮,住柘城县。原告徐以和与被告任学志、王坤、杨春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金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