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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执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543顾国兴与杨定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国兴,杨定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5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国兴,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振初,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定忠,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国兴与被执行人杨定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顾国兴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顾国兴撤销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国兴撤销执行申请,终结(2016)苏0205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 伟审判员 胡 毅审判员 王万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