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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天津金百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宿州康伟物资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金百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宿州康伟物资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金百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东米市小区49幢303幢,组织机构代码证67816642-6。负责人金东哲,经理。被执行人宿州康伟物资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海中路武警支队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71119878X(1-1)。本院在执行天津金百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宿州康伟物资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张 斌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