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敏与徐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敏,徐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692号原告:姜敏,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徐笑飞,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姜敏与被告徐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现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姜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