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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敏与徐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敏,徐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692号原告:姜敏,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徐笑飞,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姜敏与被告徐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现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姜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