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宋魏、钱杏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宋魏,钱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488号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宋魏、钱杏春。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宋魏、钱杏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保全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4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国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