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0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彭励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彭励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0566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北湖一路4号时代倾城34栋地下夹层物业管理用房。负责人:阮玉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中,系原告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静文,系原告员工。被告:彭励芝,女,汉族,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彭励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9.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冼伟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玮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