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5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学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梅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5刑初7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学梅,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仁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东省仁化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崇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崇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义县看守所。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学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林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学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崇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李学梅明知他人车辆无牌照且无合法手续,仍在广东省仁化县从陈某(已判刑)手中收购被害人张某2钱江牌二轮摩托车一辆、被害人张某1五洋牌助力车一辆、被害人罗某1助力车一辆,以此抵偿陈某欠其的2000元借款。经鉴定,以上三辆车总价值为人民币为8334元。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李学梅被仁化县公安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学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人陈某、杨某等人证言,被害人罗某1、张某1、张某2陈述,现场勘查、辨认、指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刑事摄影照片,涉案摩托车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李学梅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梅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学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可以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学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詹静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