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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许明海与李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明海,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554号申请人:许明海,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打工者,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李东,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民族及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许明海与李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及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一套,现住房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现正在拍卖阶段,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人许明海谈话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宁0202执5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