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4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广州中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覃泽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中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覃泽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民初4223号原告:广州中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市广路诜敦路段商铺52号。法定代表人:XX。被告:覃泽涛,男,199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原告广州中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覃泽涛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州中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泽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中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退还多发工资5446.59元;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5月15日晚,原告通过工商银行网银向员工发放2017年4月份工资,但银行指令显示部分转账失败。在当晚,原告通过法定代表人的账户再次对之前转账失败的所有人员进行转账,并且全部转账成功。次日,原告发现5月15日晚通过工商银行网银向被告转账工资实际成功。原告因此向被告发放了两次工资,多发放5446.59元,但被告未向原告返还上述多发放的5446.59元。被告覃泽涛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被告覃泽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及质证的权利。被告覃泽涛尚欠原告广州中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5446.59元的事实有银行转账凭证等为证,事实清楚。现原告广州中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覃泽涛支付5446.59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覃泽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中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5446.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覃泽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欧阳志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毅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