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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横栏镇银泰照明电器厂、中山市古镇达冠照明门市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银泰照明电器厂,中山市古镇达冠照明门市部,胡忠君,傅豪明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459号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皇后大道。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横栏镇银泰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投资人:胡忠君。被告:中山市古镇达冠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傅豪明,男,汉族,1970年4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被告:胡忠君,女,汉族,1970年5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被告:傅豪明,男,汉族,1970年4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宁。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银泰照明电器厂、中山市古镇达冠照明门市部、胡忠君、傅豪明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68003××××.1)纠纷一案,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海华审 判 员 刘培英审 判 员 赵盛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游 彦书 记 员 盛燕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