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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4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肖健、范崇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健,范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4执331号申请执行人:肖健,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个体,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范崇良,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仁县人,个体,住江西省崇仁县。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崇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范崇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范崇良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崇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