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4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肖健、范崇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健,范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4执331号申请执行人:肖健,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个体,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范崇良,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仁县人,个体,住江西省崇仁县。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崇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范崇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范崇良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崇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