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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湛江市嘉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可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嘉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可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1614号原告:湛江市嘉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斌。被告:陈可养。原告湛江市嘉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可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因被告与原告已庭外和解,原告湛江市嘉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市嘉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嘉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湛江市嘉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娟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