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生奇诉被告胡立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生奇,胡立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794号原告陈生奇,男,汉族,住陕西省。委托代理人王政,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立荣,男,住河北省涿州市。原告陈生奇诉被告胡立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为由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中止本案审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海虹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