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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生奇诉被告胡立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生奇,胡立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794号原告陈生奇,男,汉族,住陕西省。委托代理人王政,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立荣,男,住河北省涿州市。原告陈生奇诉被告胡立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为由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中止本案审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海虹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