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长和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和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2刑初133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长和,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2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公诉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长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长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徐长和在大连市旅顺口区营顺路圣帝庄园**号其租住的车库内容留江某某、芦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徐长和在大连市旅顺口区营顺路圣帝庄园13-1号其租住的车库内容留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徐长和在大连市旅顺口区营顺路圣帝庄园13-1号其租住的车库内容留班某某、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徐长和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江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罪一案的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江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徐长和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尿液检测板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租房合同、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收缴物品清单、辽宁省罚没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徐某、王某某、芦某某、班某某、江某某、丁某某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长和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为其提供场所,核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长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 慧人民陪审员 李东晔人民陪审员 陈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郝 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