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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5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普源与黄穗珍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普源,黄穗珍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5民初171号原告:李普源,男,住所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被告:黄穗珍,女,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现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原告李普源与被告黄穗珍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李普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普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普源负担。审判长  欧书勇审判员  陶学和审判员  陈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家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