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恢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薛煜妃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煜妃,北京向阳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恢691号申请执行人薛煜妃,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向阳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商业街2号。法定代表人常千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薛煜妃与被执行人北京向阳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05)昌民初字第440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06年4月11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5年5月19日将被执行人北京向阳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3月29日,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后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煜妃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新审 判 员 丁 飞助理审判员 王慧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兴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