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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5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简晓祥与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大悦城店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晓祥,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大悦城店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890号之一原告:简晓祥,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78号B-305-1室。法定代表人:沈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为,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大悦城店,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号(大悦城B区28号)。负责人:贾明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为,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简晓祥与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大悦城店平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