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4执4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朱波云、肖立志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波云,肖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4执4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波云,女,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肖立志,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波云与被执行人肖立志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朱波云同意抵销应付给小孩肖梦琪2017年抚养费4800元后,由肖立志给付朱波云房屋补偿款105200元,现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324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肖立志给付朱波元房屋补偿款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怀青代理审判员 肖时军代理审判员 蒋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