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亚丽等与被执行人李举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徐乃,陈亚平,陈亚三,廖道校,杨乾翠,李举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452号申请执行人陈徐乃,男申请执行人陈亚平,女申请执行人陈亚三,男申请执行人廖道校,女申请执行人杨乾翠,男被执行人李举富,男本院在执行陈徐乃等与李举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2016)湘0481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举富向申请人陈徐乃等赔偿损失243618.元,经查实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匡康顺审判员 王建民审判员 李常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伍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