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3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寇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寇伟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3549号原告:张建华,男,汉族,1972年7月20日出生,现住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媛,河北宾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伟杰,女,汉族,1982年12月17日出生,任丘市人,现住该村。原告张建华诉被告寇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寇伟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20000元及利息3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张XX系夫妻关系,被告的丈夫张XX于2011年7月27日以家中有事需要用钱为由从原告处借现金1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两张。后张XX于2017年1月19日死亡。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被告,望法院判如原告所请。被告寇伟杰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7月27日,张XX向原告张建华借款并出具两份借款借据,主要内容分别为:今借张建华现金70000元整,张XX,2011年7月27日,此借条终身有效,还清之日收回;今借张建华现金50000元整,张XX,2011年7月27日,此据终身有效,还清之日收回。另查明,被告寇伟杰与张XX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以上债务发生在被告寇伟杰与张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XX于2017年1月19日死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死亡注销证明、身份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张XX向原告张建华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原告向张XX支付了借款,原告与张XX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张XX依法负有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因债务发生在张XX与被告寇伟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XX与被告寇伟杰依法负有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张XX于2017年1月19日死亡,故上述债务应由被告寇伟杰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20000元,根据其提供的借款借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利息30000元,因其提供的证据并未约定偿还利息,本院依法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寇伟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建华借款12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建华对被告寇伟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张建华负担330元,被告寇伟杰负担13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忠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