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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四川宏庆临商贸有限公司与王严严、席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宏庆临商贸有限公司,王严严,席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866号原告:四川宏庆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和路79号2层。法定代表人:邓浩文,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兵,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严严,女,汉族,生于1977年6月13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席强,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1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宏庆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严严、席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宏庆临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宏庆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嘉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