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永峰与何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峰,何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2567号原告:赵永峰,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莘县。被告:何建国,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原告赵永峰与被告何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峰撤诉。案件受理费83元,由赵永峰负担。审判员 马文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