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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永峰与何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峰,何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2567号原告:赵永峰,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莘县。被告:何建国,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原告赵永峰与被告何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峰撤诉。案件受理费83元,由赵永峰负担。审判员  马文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