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许献金、许宝等与李广洪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献金,许宝,许克香,许克娟,李广洪,蚌埠市鑫源气体有限公司李楼换气站,蚌埠市鑫源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2119号原告:许献金,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许宝,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许克香,女,198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许克娟,女,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代娣,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广洪,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蚌埠市鑫源气体有限公司李楼换气站,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贾庵村。负责人:李培培,总经理。被告:蚌埠市鑫源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沫河口工业园区开源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41441475。法定代表人:吴祥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许献金、许宝、许克香、许克娟与被告李广洪、蚌埠市鑫源气体有限公司李楼换气站、蚌埠市鑫源气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许献金、许宝、许克香、许克娟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献金、许宝、许克香、许克娟撤回起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献金、许宝、许克香、许克娟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0元,减半收取计1265元,由许献金、许宝、许克香、许克娟负担。审判员 魏 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帅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