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生与曹绪兰、石本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曹绪兰,石本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661号原告:张生,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曹绪兰,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石本秀(系被告曹绪兰之妻),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张生诉被告曹绪兰、石本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张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生负担。审判员 钱财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向宏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