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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蓝仲伟、吴嘉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仲伟,吴嘉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1290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被执行人:蓝仲伟,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湖安县,被执行人:吴嘉茵,女,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湖安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与被执行人蓝仲伟、吴嘉茵一审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蓝仲伟、吴嘉茵应支付款项6918元。根据移送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蓝仲伟的位于花都区花都大道西××房房产,现因移送执行标的小,上述房产不予评估、拍卖。除此之外,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标的小,上述房产暂停评估、拍卖处理,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52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飞审判员  王大亮审判员  李 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秋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