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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蒋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2刑初356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蕾,绰号胖妹,女,生于1996年5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身南充市嘉陵区,住顺庆区。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7)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周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蒋蕾接到吸毒人员李某要买冰毒的电话,二人约定在顺庆区幼儿园门口交易。蒋蕾来到顺庆区某幼儿园门口,将一小袋冰毒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李某处查获其购买的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一小袋疑似毒品,净重0.62克;从蒋蕾处查获其本次贩卖毒品所得200元人民币、一袋疑似毒品,净重3.88克以及手机一部,经鉴定:从李某处及蒋蕾处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蒋蕾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举出并经庭审质证的受理案件登记表,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说明,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称重报告,扣押物品照片,尿液检验定性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话单,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物)检(理化)字(2017)397号理化检验报告,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南顺公(西河)刑罚决字(2011)01098号、南顺公(治)行罚决字(2013)18740号、南顺公(北城)行罚决字(2017)1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充县公安局西公(禁)行罚决字(2013)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蒋蕾在侦查阶段及当庭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蒋蕾于2011年至今因吸食毒品被多次治安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蕾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蒋蕾于2011年至今因吸食毒品多次被治安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蒋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开庭审理中认罪,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处罚。根据被告人蒋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没收被告人蒋蕾持有的毒品及所获赃款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瑞江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人民陪审员  文 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