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申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光宣虎与武汉当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光宣虎,武汉当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申1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光宣虎,男,汉族,1979年2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武汉当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当代大厦。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栋,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洁,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光宣虎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当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光宣虎申请再审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任何服务收费部门都不可能在前账未清的情况��收取后续费用;申请人在2017年5月之前都是小区第三届业委会合法委员,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拒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不具备当选业委会委员的资格,且2012年5月25日至2012年12月17日,在社区的指导、物业公司的监督参与下,第三届业委会换届成功,每一位候选委员都经历了每期最少七天的公示,其中换届公告非常明确的列出了4个条件,第2条“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足以证明申请人已交清物业服务费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提起再审申请。武汉当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仅提交2017年物业费发票,并不能提供以前年度的交费票据或支付凭证,没有尽到举证义务。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其提供的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交清物业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所称新证据问题,“新证据”即“当代曙光家园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会议纪要”、“业主委员会换届公告”分别为2012年6月7日和2012年11月14日形成,早在一审审理之前存在,其不属于新证据范畴,也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关于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申请人不能提供以前年度的交费票据或支付凭证,一审因此认定申请人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光宣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魏厚谋审判员 陈 平审判��方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邬云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