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5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国顺与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2636号原告:王国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东志,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亭,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国顺诉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国顺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王国顺负担。审判长 聂士峰审判员 申 铭审判员 万曼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岚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