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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5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国顺与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2636号原告:王国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东志,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亭,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国顺诉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国顺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王国顺负担。审判长  聂士峰审判员  申 铭审判员  万曼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岚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