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6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6092邳州通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胡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邳州通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胡珍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6092号原告:邳州通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邳州市邢楼镇邢楼街。法定代表人:李洪国,经理。被告:胡珍,女,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邳州通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胡珍关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邳州通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邳州通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邳州通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9元,由原告邳州通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宪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