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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8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常腊远与胡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腊远,胡慧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8995号原告:常腊远,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慧娟,女,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原告常腊远诉被告胡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常腊远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腊远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腊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常腊远负担。审判员  徐燕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