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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6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常熟昶蓥生物燃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银湖苑大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865号原告:常熟昶蓥生物燃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676194XQ,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阳光大道85号。法定代表人:陈彩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指明,公司员工。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银湖苑大酒楼,组织机构代码L06596389,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登记经营者邓美芬,女,1967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昶蓥生物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银湖苑大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昶蓥生物燃料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熟昶蓥生物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缪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