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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季玉兰与浙江丽水舒顺足部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玉兰,浙江丽水舒顺足部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2991号原告:季玉兰,女,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浙江丽水舒顺足部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云景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6235501-4。法定代表人:金珈颉。原告季玉兰与被告浙江丽水舒顺足部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邬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甘燕虹、王守南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季玉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丽水舒顺足部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玉兰诉称:原告系被告浙江丽水舒顺足部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的员工,2010年5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并一直在被告公司工作。2015年7月起,被告就开始拖欠员工工资,拖欠原告的劳务工资1480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工资1480元。被告浙江丽水舒顺足部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浙江丽水舒顺足部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浙江丽水舒顺足部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员拖欠员工工资结算表及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被告浙江丽水舒顺足部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季玉兰劳务工资1480元的事实清楚,其至今未能支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丽水舒顺足部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原告诉请和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丽水舒顺足部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季玉兰劳务工资人民币148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浙江丽水舒顺足部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季玉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邬 勇人民陪审员  甘燕虹人民陪审员  王守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沈琛琛?PAGE??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