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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70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住奉新县。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住南昌市东湖区。系原告的女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原住高安市。现住高安市瑞阳东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桂根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