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3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贵州联森体育场馆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联森体育场馆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3民初847号原告:贵州联森体育场馆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关镇养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MA6DKXB92Q。法定代表人:李立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省建大厦*座****号。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地址:安顺市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屯堡酒店*号楼。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联森体育场馆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联森体育场馆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联森体育场馆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联森体育场馆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30元,由原告贵州联森体育场馆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