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聂小琼与吴家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小琼,吴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681号申请人:聂小琼,女,汉族,雅安市雨城区人,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吴家富,男,汉族,,四川省达州市人,住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聂小琼与被执行人吴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吴家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喻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